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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民法典护航生态文明建设 ——专访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

时间:2021-08-11 10:28来源:未知
导读:植根于千年传统文化的中国民法典,其“绿色原则”的创制与绿色条款的体系化设计,都是真正的“中国方案”,具有引领21世纪民法典及全球环境治理的积极意义。...
 
吕忠梅教授在发布会现场。
本刊记者/李平沙  特约记者/宋雅娟

  66年的等待,4度搁浅。2020年5月28日,我国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终于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石。
 
  民法典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全文共7编1260条,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小到衣食住行、大到国家经济制度,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以及侵权责任等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类进入生态文明时代的新理念,不仅总则第九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而且在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分编中用多个条款规定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
 
  “中国民法典可以称之为一部真正的‘绿色’民法典。”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这样评价。“民法典共1260条,目前有30多条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明确规定,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体现了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然而,不为大所数人所知的是,在民法典中植入绿色基因,达成绿色条款的共识却并不容易,这是一个不断磨合的艰难过程。“绿色原则”在2016年6月纳入民法总则草案第一次审议时,不少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了不同看法,也有专家认为它不能成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应该删除。
 
  历经多次研讨与论证,在吕忠梅教授和一些专家学者的共同推动下,“绿色原则”在民法总则审议中终获通过,为民法典分编规定绿色制度奠定了基础;在各分编的编纂过程中,吕忠梅教授与同事们继续努力,为这部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增添了亮丽的绿色,其中的艰辛不言而喻。“民法典高票通过,我是既骄傲也欣慰。骄傲的是一代又一代的民法人不懈努力,为世界贡献了一部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民法典;欣慰的是自己作为半个民法人,对民法典编纂所提出的一些意见建议得到了采纳。”吕忠梅感慨道。
 
  那么,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人民权利宝典的民法典,为何要将“绿色原则”纳入?如何理解“绿色”民法典的重大意义与时代价值?这些“绿色条款”将如何影响老百姓的生活?为此,《环境教育》杂志专访了吕忠梅教授。
 
  一部真正的“绿色”民法典
 
  《环境教育》:民法典的“绿色”体现在哪些方面?
 
  吕忠梅:我将民法典中的“绿色规则”概括为三句话,即确立绿色原则、规定绿色制度、衔接绿色诉讼。第一句是指民法典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基本原则;第二句是指民法典各分编中,涉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条款达30条之多并且非常系统;第三句是指民法典在民法调整范围内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为专门环境保护立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民法典各分编对“绿色原则”的贯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在物权编中体现了对物权进行绿色限制的思路,有利于财产利用活动与环境保护目标的协调。比如,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第三百二十六条明确用益权人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义务、第三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绿色义务。这些都是在明确自然资源权属制度基础上,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的相关规定。与此同时,第二百七十四条有关小区绿地共有的规定,第二百八十六条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的物权救济,以及相邻关系条款等,也都对环境权益的确认和保障做出了安排。
 
  二是在合同编中,规定了对合同履行的绿色约束。这些规定有助于促进市场交易活动的绿色转型,对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提供了民法依据。比如,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三是在侵权责任编中完善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制度规定,有助于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责任的全面追究。侵权责任编第七章以七个条文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一方面,明确了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都作为环境侵权的具体类型,扩大了环境侵权责任的范围;另一方面,明确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形式,包括惩罚性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等;更重要的是,在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权,为完善环境诉讼制度提供了实体法依据。
 
  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是民法典的重要部分,其中都直接体现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此外,在人格权编中,有关生命权、健康权和一般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也可以为公民个人因环境污染和破坏导致的生命健康损害提供民法保护依据。
 
  民法典各分编的规定与第九条“绿色原则”相互衔接,为民事活动确立了“绿色”规范,为社会生产“绿色发展”和消费行为的“绿色低碳”,建设生态文明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其意义不仅在于扩大了绿色法律制度的领域、促进环境治理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更在于为民事活动建立内在约束机制、为直接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供法治基础。
 
  以绿色规则回应生态文明时代之需
 
  《环境教育》:绿色原则历史性写入民法总则的过程可谓一波三折,为什么会如此不易?
 
  吕忠梅:从1954年首次起草民法典算起,中国的民法典制定之路走了66年。“绿色原则”自1998年启动第四次民法典编纂时开始提出,其论证呼吁经历20余载。第五次民法典编纂时,“绿色原则”在民法总则中“两出三进”,可以说过程相当艰难。这是因为“绿色原则”所秉持的公共利益保护理念,与传统民法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基本价值有直接冲突。我们常说,在民法上“法无禁止即为权利”“我的地盘我做主”。但是,这种无限制的自由恰恰是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制度原因。因为传统民法内部存在的人与自然关系高度紧张,就可能引发人类生态环境问题。我们知道,在传统民法中,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随着人类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规模和速度的迅速扩大,资源日益稀缺、人口迅速增长使得人与自然的关系日益紧张;当人类以自然界的主人自居、可以“人定胜天”,欲求无限膨胀时,人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利用更加疯狂。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正是传统民法上的绝对所有权、意思自治、个人责任原则,加剧人类不加节制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问题。
 
  因此,在中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我们才提出要在民法典内部建立促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机制的建议。为此,必须直面传统民法的哲学基础、价值理念以及制度体系“天然排斥”环境保护的巨大挑战,要找到把“绿色发展”理念和美丽中国建设目标转化为民法规则的切实路径并不容易。有人会说,保护环境不是民法典的任务,这是环境保护法的事情。实际上,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等环境问题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源于我们的生产和生活行为,环境保护法作为专门的环境立法,主要是以公法限制方式、从外部限制人们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这种限制不仅成本高、而且常常“捉襟现肘”,出现“失灵”。因此,在民法典中规定绿色条款,实际上是利用民法的内在约束和激励机制,从生产生活的源头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加以限制。这样的话,就可以发挥民法与环境保护法的不同功能作用,形成民法的内在约束与环境保护法的外部约束相互呼应、相互衔接的法律制度体系,以更好实现建设“美丽中国”目标,这就是我们要在民法典里写上绿色条款的最主要理由。
 
  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法典编纂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中国民法典体现时代特色指明了方向。实际上,“按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生产生活环境,”是时代所需、人民所盼。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贯彻绿色发展观,用“绿色”制度来处理金山银山和绿水青山之间的关系:既不能为了金山银山而破坏绿水青山,也要鼓励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简单来说,就是生态文明时代呼唤绿色发展,民法典用绿色发展的规则体系来回应时代诉求。
 
  将生态文明理念要求落到实处
 
  《环境教育》:在生态文明建设当中,“绿色”民法典将发挥怎样的作用?它又是怎样影响普通老百姓的生活?
 
  吕忠梅:生态文明建设有一个重要的理念是: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我们要树立尊重自然、爱护自然、与自然共生共荣的理念。在这样的理念下,人和自然环境之间是生命伙伴关系,具体到我们的生产生活中,就不能把自然环境当做天然的垃圾场、排污口,也不能以竭泽而渔、斩尽杀绝的方式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要为自然留下繁衍的空间、让土地能够休养生息。实际上,如果我们继续采取不尊重自然、肆意掠夺自然的态度,自然界不断在以浑浊的空气、干涸的河流、枯竭的矿山、消失的生物在向人类发出警告:污染和破坏环境,是人类在自我毁灭过程中。因此,民法典的各项“绿色”制度,正是在吸取污染和破坏环境所导致的惨痛教训基础上,按照新的发展理念来设计的法律规范体系。
 
  还有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是裁判规则。这个特性表明,民法典中的所有制度,都是为司法机关进行裁判准备的。有人针对发生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可以依照民法典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要以民法典为依据作出判决。这样,就可以通过司法机关对民法典的具体适用,在一个一个的案件中告诉大家,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把生态文明的理念、原则和要求变成对社会生活的引导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发挥民法典调整社会关系和影响我们每个人的行为的功能。民法典物权编、侵权责任编都有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请求权的具体规定,一旦有人违反了相关义务,权利人可以依照民法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侵害生态环境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民法典规定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制度,将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广泛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民发典规定了一些约束性制度,比如,跳广场舞产生的噪声扰民、建造影响邻居通风采光的房子、高楼的玻璃幕墙反射造成对他人光污染等等,都要受到限制甚至禁止。另一方面是一些鼓励性规定,比如鼓励大家进行绿色消费、低碳生活,践行绿色生活方式等。通过这些规定,主要是通过民法的实施引领形成人人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风尚。我们每个人,都有在美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但是任何人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你有跳广场舞的自由但不能侵犯他人的安静权;你可以在自家院子里烧火,但如果燃烧物发出的异味污染了空气,就造成了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我们学习民法典,更重要的是应该以自觉守法的方式,践行民法典的绿色规则。比如,树立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理念,自觉提升环境素养;在日常生活中,多考虑如何为子孙后代留下清洁的空气、水和土壤,多节约一度电、一张纸,少使用一次性产品,就可以保护更多的森林、减少更多的污染。这些都是对民法典“绿色规则”的最好贯彻。
 
  其实,在生态环境问题上,我们每个人都既是受害者也是致害者,既是破坏者也是受益者。在这个地球上的一定区域内,人们呼吸着同样的空气、喝着同样的水,没有职位、种族、收入等区分。因此,生态环境保护真正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事情。只有每个人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才可以享有更多的生态环境公共权益,才会有属于我们每个人的绿水青山。
 
  彰显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
 
  《环境教育》:在这部“绿色”民法典中都渗透哪些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和法律思想?
 
  吕忠梅: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植根于中华传统文化,也引领着中国民法典编纂工作从中国法律传统中汲取智慧和力量。产生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民法典的代表;今天,注入了强大“绿色基因”的中国民法典是当之无愧的21世纪民法典的代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民法典根植于中华传统文化,绿色条款的背后是中国的哲学基础与法律传统的支撑。
 
  国外民法典以科学哲学为基础,其核心观念为“人是万物的尺度”,将人与自然看做主体和客体的对立关系。但生态文明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要在民法典中加入绿色原则并建立绿色制度,首先要解决主客二分问题,这在西方民法哲学中是找不到的。当我们把目光转向中华文明史,则可以发现,其中蕴含着在民法典内部建立绿色发展机制的“金钥匙”。人与自然对立是产生环境问题的根源,本质上是人对自然的态度问题。但与西方国家民法典秉持“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哲学观不同,中国传统哲学强调“天人合一”的自然观。中国古代思想家们主张将天、地、人视为统一的和谐整体,既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改造和利用自然;又要尊重自然规律,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基础上生产生活,由此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古代哲人们强调“成己成物”,也就是“尽己之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及“使万物遂其生”的过程。实质是人、我兼顾,人、物兼顾。既不能鼓励人类贪婪地攫取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也不能完全禁止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处于饥寒交迫的境地。在这种伦理观念引导下,人与自然可以实现和谐相处、共生双赢。
 
  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取之以时”“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原则,也很好体现了“天人合一”的朴素自然观和“成己成物”的基本伦理。中国古代的环境立法中大多有“以时禁发”的规定。比如《秦律·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要求获取自然资源必须顺应四季气候变化的法则和动植物生长发育的规律。《大元通制条格》规定:“中都四面各伍佰里地内,除打捕人户依年例合纳皮货的野物打捕外,禁约不以是何人等,不得飞放打捕稚兔。”要求人们获取自然资源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要有所节制,禁止破坏性、毁灭性开发。此外,中国有“诸法合体”的传统,没有私法、公法的区分。比如,《唐律疏议》规定:“其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就是以刑法手段禁止污染,保护环境。这些法律传统中所蕴含的生态智慧,都可以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文化与制度支持。
 
  可以说,植根于千年传统文化的中国民法典,其“绿色原则”的创制与绿色条款的体系化设计,都是真正的“中国方案”,具有引领21世纪民法典及全球环境治理的积极意义,也必将对推动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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