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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防范公共卫生风险成为重要原则

时间:2021-05-05 13:36来源:未知
导读:从源头防范公共卫生风险,对违法食用、网络交易行为进行规制 任何一部法律都是时代的产物,立法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从1988年第一次颁布,到此次修订,《野生动物保护...

从源头防范公共卫生风险,对违法食用、网络交易行为进行规制

任何一部法律都是时代的产物,立法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从1988年第一次颁布,到此次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先后历经了5次修改,除了2016年是大幅度修改,其余几次均为细节性调整。

此次修订在关键问题上做出了修订。修订草案不仅提到遗传资源的保护、基因保护,还提出生物安全理论,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放在重要位置。

修订草案在立法目的中增加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的内容,明确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风险防范的原则,要求从源头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修订草案还要求在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中增加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及其分布情况的内容,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制度,并规定加强对野生动物的检验检疫管理,适用《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为遏制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提供法律依据,修订草案对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网络交易行为均进行了规制。规定禁止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并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认为,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强调防范公共卫生风险,并将此作为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角度,对野生动物分级分类管理

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特色是将野生动物视为经济资源,“以保护促利用”与“利用和保护并举”的立法理念占据主导地位。

2016年修改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确立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全新立法目的,但具体制度设计却依然偏重许可监管之下的经济性利用。

近年来,野味市场屡禁不绝,非法贸易常打常存,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规模不断扩张。野生动物既有经济价值,又有生态价值,两者如何取舍?长期以来,各方对野生动物的利用以及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存在分歧,难以达成共识。因此,依法明确野生动物的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界限,呼声强烈。

修订草案从猎捕、人工繁育、交易、运输等方面,加强对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全链条管理。

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角度强调野生动物保护的生态、科学和社会功能,修订草案规定,制定“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适时调整。同时,对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也增加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此前未纳入监管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同样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说,其他陆生野生动物虽然可以不作重点保护,但须规定禁止大规模灭杀性利用和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底线调控,这样才能有效填补法律监管空白。

他举例说,比如有人利用电蚯蚓机捕捉蚯蚓获利,导致部分地方出现蚯蚓大规模死亡。蚯蚓虽然没有列入保护名录,但具有相应的重要生态作用,应当对此类利用方式加以禁止。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为收容救护提供经费保障,构建官民共治救助体系

鉴于有过不少野生动物“虽有法律却无力保护”的先例,修订草案填补了监管空白,要求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

2016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新加了一项制度,将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上升为法律制度,在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野生动物罚没以后处置难、救助难,甚至很多案件办理时需要先把它养起来,有一些要等到法院判刑,才能处置,这会造成野生动物大量死亡。”社会组织让候鸟飞工作人员杨晗说。

此次修订考虑到近年来公众对野生动物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自发救护行为越来越多,对收容救护场所的数量、救护条件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修订草案对第十五条第二款进行了修改,强调国家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经费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事实上,要做好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仅仅依靠政府安排经费是不够的。浙江理工大法学院教授钱叶芳介绍说,因为没有合法身份,也就没有合法的场地,民间收容救助机构经常因被投诉而被迫搬迁。这些问题都严重阻碍了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慈善活动的开展。

她认为,“从野生动物的官方收容救助模式,向官民共管模式转变,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鼓励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慈善事业发展,构建官民共治、多形式法治化的野生动物收容救助体系,需要在《野生动物保护法》当中明确下来”。

让违法者承担更多罚责,提高处罚额度,扩大处罚种类

野生动物相关的规划制定、行政许可、检疫检验以及经营、交易、运输、物流、进出口等各环节的监管执法,分别由林业草原、渔业、动物防疫、进出口检疫、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邮政、海关、公安等部门负责。保护管理涉及面广、环节多,需要多部门互相配合、协调推进。

修订草案要求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强化对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的全链条监督管理。为确保相关规定落到实处,修订草案还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等。

针对修订草案提及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式,天津市公安局环食药安全保卫总队处长郝昆认为,修订草案对猎捕工具和猎捕方式采用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规定,随着科技发展,新的手段层出不穷,用列举的方式很难达到很好的打击效果。“建议采用综合表述的方式,对个体或者种群只要构成伤害就是一律禁止,否则的话,修法的速度永远赶不上盗猎盗捕手段的更新速度。”

修订草案对违法行为提高处罚额度和扩大处罚种类,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有关规定相衔接,修订草案规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野生动物和人的生命发生冲突时,应该保护人,还是保护野生动物?杨朝霞提出适度保护理念,坚持紧缺利益优先原则。多位法学专家建议,在《野生动物保护法》十八条要写入紧急避险原则,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尽可能减少对重点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否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网络贩卖萤火虫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过重,民事罚款又不足,该怎么办?多位专家建议,增设野生动物公益诉讼的条款,对于野生动物及栖息地造成破坏的,除了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外,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或进行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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